bevictor伟德官网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
发布者:任立婷发布时间:2019-03-07浏览次数:265


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民主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运行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一、会议任务

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。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
二、议事范围

1、学习传达校党委、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,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,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。

2、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、学科建设规划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问题。

3、研究确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、学期工作安排。

4、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,研究年度进人计划,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、稳定及学术梯队(团队)的建设和培养措施。

5、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及评聘等相关事宜;研究决定教职工评先评优、奖励与处分;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。

6、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(修)订、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。

7、研究学院内设机构,确定负责人,确定岗位职责。

8、研究决定招生计划、招生规模、学生教育与管理、学生奖励与处分、学生就业等问题。

9、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,财务管理办法及大额财务支出,教学、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、调配;研究津贴分配方案,教学、科研、社会工作量计算办法等;每学期通报财务收支情况。

10、制定、修改学院内部管理制度。

11、研究维护稳定、校园安全综合治理、信访工作等的重要问题,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;通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。

12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三、会议的组织和召开

1、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、副书记、副院长。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,经书记、院长商定,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2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
3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达三分之二以上时方能召开。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,会议应改期进行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。

四、会议的议题

1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党委会议提交或由书记、院长、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。会议议题由书记、院长共同商定。

2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,以便做好议事准备。

3、未经书记、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。

4、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、机构设置与干部配备、评优选先、安全稳定工作、信访工作、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等议题,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;涉及学院发展规划、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人才培养、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;综合类议题由院长召集和主持。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。

5、决策前,书记、院长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,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。

五、会议纪律

1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,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近姻亲关系的职称晋升、聘岗、招聘、奖惩等问题时,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。

2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、逐项研究,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,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
3、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书记、院长末位表态。

4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,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,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,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。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,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,必要时,可向学校报告,请求裁决。

5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要认真做好记录,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。

6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,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。

7、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,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。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,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
8、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;书记、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、督办、协调工作。

9、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;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,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,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,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,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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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